2020
01/03
12:08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项目检查与监督体系,保障科技项目研究任务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取得高水平成果,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乌鲁木齐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是指市科技局对已立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与管理和实施绩效等执行情况进行的中期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中期检查的实施主体及检查对象

实施主体: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实施,专业机构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的责人主体,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检查对象:中期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正在执行中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被检查的责任主体包括承担单位及其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以及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中期检查采取哪些方式?

1﹒定期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专业机构负责报告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与各业务处室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重点抽查。由驻市科技局纪检组、业务处室、专业机构组成抽查组,对承担项目较多、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集中检查。专业机构制定年度中期集中检查计划,综合计划处统筹,各业务处室选派1人参加中期检查会议。会议采取集中听取汇报、资料查验等方式。
(四)中期检查的实施时间及频次
原则上年度项目检查工作要集中在1个月内开展,抽查30%的项目,执行期为3年以内的最多只开展1次中期检查,对同一个单位的现场检查要集中进行。检查结果与科技信用等级挂钩,对于科技信用记录较差的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加大检查频次。
(五)以下情形需经市科技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中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沟通或进行实地勘查,提出调整变更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准执行(需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
1、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发生变化;
2、由于市场、环境因素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3、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经费安排有争议或临时变更项目经费拨付导致项目未实施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六)以下情形需经市科技局批准后终止或撤销:

中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业机构提交终止或撤销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准执行。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改进办法的,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规定进度的;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
3、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项目合同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七)科技项目的终止或撤销对承担单位的影响及后果
1、对已拨付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财政拨款经费如数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因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事实等行为而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今后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不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联系方式:0991-2824158
线下咨询窗口: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楼市科技局资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