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1/03
12:21
来源:
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乌鲁木齐市科技项目专家评审(咨询)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科技项目专家评审(咨询) 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
(二)《关于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新财教〔2016〕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专家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项目专家评审(咨询)(简称“专家”),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等领域,并经市科技局备案入库的高层次专业人员。
(二)专家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专业条件
1、区内外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均属遴选范围。
2、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人员。
3、企业技术总监(总工)及主要负责人;创投机构、孵化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学会)、科技类组织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条件
1、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和咨询工作;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科技信用不良记录。
(三)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包括以下情形: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共同承担项目、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5﹒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函审或函询专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1﹒向申请人、其他相关人故意泄露与评审或咨询有关的信息的;
2﹒未采取必要保密措施,致使申请人、其他相关人知晓与评审或咨询有关信息的;
3﹒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非法披露行为的。
会议评审或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1﹒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披露评审意见的;
2﹒披露会议专家讨论意见等评审过程的;
3﹒在立项决定做出前披露会议评审结果的;
4﹒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披露行为的。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联系方式:0991-2824158
线下咨询窗口: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楼市科技局资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