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际,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乌鲁木齐市域现有各级重点实验室128家。其中国家级4家,自治区级97家,市级27家。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承建100家,占比78%;企业承建28家,占比22%。涵盖了医学科学、数理科学、工程科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化学与材料科学、信息科学等领域。乌鲁木齐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于2010年启动建设,现有的27家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承建14家,占比52%;企业承建13家,占比48%,基本覆盖了乌鲁木齐市重点产业领域,成为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乌鲁木齐市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
近年来,国家及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新科社字〔2003〕77号)等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二、出台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实现乌鲁木齐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适应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与科研能力,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定了本办法。推动重点实验室完成四项主要任务:
1、开展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
2、开展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研究。
3、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
4、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章,共30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立项、运行与管理、经费资产管理、考核验收及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定位、建设管理以及主要任务。
第二章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申报条件和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章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方式、管理机制。
第四章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资产管理以及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的培养要求。
第五章明确了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六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最新政策文件精神,提出了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我市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办法和举措。主要如下:
1.明确运行机制
为适应乌鲁木齐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在“总则”(第一章)中明确了重点实验室依托重点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它机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在“经费、资产管理”(第四章)明确了市科技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实验室在合同期内申报成功国家重大项目的,市科技局将酌情匹配经费。
2.细化认定条件
《管理办法》对申报重点实验室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在科研能力、人才队伍、实验室主任、软硬件条件、制度建设、配套支持等方面都给出了更明确的条件。比如: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专业符合主要研究开发方向的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8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新兴领域可适当放宽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实验室的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组建期间,新投入的科研项目总经费500万元以上。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优先支持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了具体的申报程序。

3.规范运行管理
为了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定位、重点实验室主任条件、重点实验室成员组成、开放交流、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明确了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边开放的方式运作。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应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取科技经费专项资助、依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自筹方式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用途和管理方式。
4.强化评估考核
《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作用,引导实验室更加聚焦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考核、验收”(第五章)中,强化了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明确了对考评结果分别处理的条款,考核方式以现场考核和专家评估相结合。重点实验室验收主要是依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和目标实现度。验收考评合格的,市科技局正式授予“×××重点实验室”称号,并悬挂标志牌。验收不合格的,延期6个月再次进行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即取消组建资格。同时,明确了申请提前验收和延期验收的规定:申请提前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超期两年不能通过验收的单位,市科技局将终止合同,收回所拨经费,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科技局
联系方式:0991-2313701
线下咨询窗口: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5号市委、市政府第二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5楼市科技局社农科。
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