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6/18
17:24
来源:
市公安局
对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67号建议的答复
艾尔西丁·甫拉提委员:
您好!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具死亡证明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依据自身工作职责,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够明晰,导致逝者家属为开具死亡证明四处奔波询问,引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目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除医院内正常救治无效死亡外的其他类型死亡证明。但随着法治规范化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局自行设计、印制的非国家统一标准版式的《死亡证明》已难以适应当前法治化社会发展要求,出具的死亡证明无法将死者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中,也无法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等工作。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路,我们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化死亡证明的开具流程。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范畴
按照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法医部门协助开具相关证明。法医尸体检验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147—2019) 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开展检验工作。总则中明确规定:尸表检验是对尸体的一般情况、衣着、外表痕迹、体表特征、尸体现象及体表病变或损伤等进行检验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和其他证据,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其中,现场尸体检验原则为:先静态拍照和录像固定,后动态检验提取;先勘验尸体周围,再勘验尸体;先勘验尸体衣着表面,后除去衣服勘验尸表。
尸体检验前需了解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种族、民族、籍贯、家庭情况、家族病史等一般情况,了解生前病史、发案经过、损伤情况、救治经过、死亡过程、尸体发现地及发现经过,以及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二、明确卫生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范畴
卫健委新疾控发〔2018〕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实施细则》对出具死亡证明有关要求及责任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其中:
(一)第三章机构与职责中关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常住居民的死亡报告,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证》。
(二)第四章死亡信息登记与报告中“死亡个案的填报”明确指出: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分为两种,一是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涉及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过程记录在《死亡证》的死亡调查记录栏里,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确认。二是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三)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中,属于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调查签发;非正常死亡的(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或者家属不能说明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并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在医疗机构救治临死前选择回家的死者的《死亡证》由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凭死者的出院证明签发。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2023年4月5日
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联系人:王峰 联系电话:464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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