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新政发〔2010〕118号),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大幅度增加。但是,集体林业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着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伊犁州新源县、塔城地区沙湾县、昌吉州玛纳斯县、巴州库尔勒市、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等五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抓住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制定的目标
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均纳入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人工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各种防护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地。要严格界定国有林和集体林权属,不得将生态区位重要、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国有荒漠林和其他国有天然林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权属有争议的集体林要积极调处,妥善解决争议后落实经营主体。
四、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明晰产权的重要标志是确权发证。从实际出发,明晰产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二)完善政策。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进一步完善落实林业政策,深化配套改革。
(三)强化服务。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咨询部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林业资源管理科
咨询电话:0991-580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