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6/21
12: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高温津贴的背景和依据
2007 年 6 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 号),对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2010年6月1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下发了《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我们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潮津贴标准。
二、关于高温津贴的支付条件
乌鲁木齐市拟确定的高温津贴支付条件与卫监督发〔2007〕186号文件和新人社发〔2010〕71号文件的要求一致,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三、高温津贴标准。
自治区《关于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71号)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 6-12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我们查阅乌鲁木齐市1991年至2010年超过35℃的天气,最多的一年是1997年共7天,最少的是1992年仅2天,平均每年3.25天,时间集中在7、8月。我们根据自治区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每年发放的时间为6-9月份,标准为不低于70元/月。
政策解释单位: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991-46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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