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一步加强草原流转管理工作,全面制止非法流转草原违法行为。现就《关于全面制止非法流转草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和《关于加强国有荒地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流转管理工作,全面制止非法流转草原违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为基础,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为: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严禁牧民以牟利为目的,私自流转承包经营的草原或多次流转一处草原;严禁对已撂荒、无灌溉条件或易引起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进行非法流转;严禁未经批准以改造荒山、荒地为名占用草原进行农业种植、种树和荒山绿化、改变草原用途等活动。对未经市草原管理部门批准,非法流转草原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依据《草原法》建立草原管理制度和档案,严格规范草原的保护和利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草原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非法流转。个别确需适当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照法定程序逐级审批流转,且使用权流转后应当保证用于畜牧业,不得改作他用。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制止非法流转草原的行为,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对已实施非法流转草原或非法流转草原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沙化、碱化、石漠化)的,给予说服教育,责成期限整改;对不服从说服教育或以草原流转为名,非法买卖、转让、开垦和占用草原,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草原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草原主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草原主管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草原法》和全面制止非法流转草原,加强草原保护的重要意义,耐心讲解草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牧民树立法治观念,明白非法流转草原的危害,增强保护草原的意识。
(六)对一切非法流转草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草原管理部门揭发和举报。
(七)市草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监督检查,对贯彻不力,造成草原非法流转的,要予以通报。
咨询部门: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园林管理局)草原管理科
咨询电话:0991-58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