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09/03
20:02
来源: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在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建立前的国有企业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在企业面临困境或改制、破产时,工伤人员的待遇常常得不到落实。为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国有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更好的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积极稳妥地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工伤司函〔2007〕28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66号、新劳社函字〔2008〕39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批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中明确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时间和步骤、纳入范围和对象、纳入统筹支付待遇的项目和标准等主要内容。
(一)纳入范围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劳社字〔2008〕66号和新劳社函字〔2008〕399号文件规定的乌鲁木齐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国有参保企业,以及对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资产重组,现已转变为“非国有”身份的参保企业逐步纳入。
(二)纳入对象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1996年10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纳入统筹支付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1. 1—4级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条例》《办法》和新政发〔2007〕88号文件调整后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支付。
2. 5—10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条例》及《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待遇标准进行支付。
3.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办法》和新政发〔2007〕88号文件调整后实际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支付。
4. 1996年 10月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4级伤残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方可将该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由企业支付的待遇继续由企业承担。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纳入统筹管理规定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91-46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