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宗地编码,并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利用的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确权登记发证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时,调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及面积。
第二部分“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二)依法依规原则;(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四)全面覆盖一户一宅原则。
第三部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7年第6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0年第3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第256号);
(五)《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8年第518号);
(六)《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997年第70号);
(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十一)《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十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十四)《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
(十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十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1-2007);
(十七)《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十八)《地籍测量规范》(CH5002-94);
(十九)《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二十)《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第四部分“范围和对象”。
(一)发(换)证范围
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或换证的范围是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发(换)证对象
集体土地使用者: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者。
第五部分“时间安排”。2018年12月底前。
第六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换)证的原则、几种具体情况的界定和权属争议的调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部分“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依法依规、广泛宣传,有序推动乌鲁木齐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5年9月3日

解读机关: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
解读部门:地籍管理处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991-8869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