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政策政策解读

《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5/10/20 1.3w 阅读 400 点赞

2015

10/21

18: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次

《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及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限和缴费制度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以家庭、学校两种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在缴费期内足额缴费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的城乡居民,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影像资料,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

2.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采取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问:学生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中小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学校统一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费。学生家长给学生缴费可采取家长提供银行卡代扣或直接缴费的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通过社区(村)登记,家庭缴费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不再另行缴费。

2.高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高校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电子文档或网上申报,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学生参保手续。实行按年缴费,学校负责代收参保个人所缴的医疗保险费。9月份入学新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可以从当年9月至次年12月;当年7月份毕业的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至年底。

问:城乡困难居民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困难居民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组织部门确定的城市“三老”人员、农村“四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问: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可使用哪些银行本市银行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相应待遇?

答:目前能实现代缴社会保险费、代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共有九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天山农商银行。

问:参保人员就诊就医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就诊就医执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就医原则,即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前往参保时选择的2家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因病情需要的,由首诊医院备案后转往高一级医院就医。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后正常缴费,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标准如下: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单次支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普通门诊

50%

10元

50元

300元(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门诊慢性病

60%

10元

一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二类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

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分级支付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首次起付标准(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600

55%

45%

二级

300

70%

30%

一级

200

85%

15%

乡(镇)卫生院

80

90%

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入院时间为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其中自费费用是指医保《三大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服务设施的费用。先行自付费用是指需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部分费用后,即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的费用和部分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先行自付15%或20%的费用。

“三大目录”项目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见下表:

项目

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个人先行自付

甲类药

100%

0

乙类药

90%

10%

准予支付诊疗项目

100%

0

部分支付诊疗项目

85%(高价材料80%)

15%(高价材料20%)

服务设施费用

100%

0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20元/天;二级医疗机构17元/天;一级医疗机构14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问: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都包含哪些病种?

答: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II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

问:参保居民生育待遇如何享受?

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保居民。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支付1000元、剖宫产支付1750元。

问:任何情况都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问:参保居民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外地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一)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就医费用;(二)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住院治疗的;(三)经批准转外地(住院)诊断、治疗的;(四)因急症、危症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由城乡居民先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问:城乡居民如何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答: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支付。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6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