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11/12
18:0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市多少?
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其职工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所欠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后,方可回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与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与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五、男职工无劳动收入的配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男职工无劳动收入的配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哪些费用可以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乌鲁木齐时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有以下四种情形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不属于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在四个月以内持用人单位填写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通知数》、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八、《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哪些问题?
《实施细则》中还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九、《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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