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10/14
18:14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出台《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5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是被用人单位招用为其成员,并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
(二)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无劳动收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需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及以上,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明确生育津贴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在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一次性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即使将生育津贴发放给女职工。
(四)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执行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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