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5/12
23:57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乡医疗救助指什么?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对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难以支付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给与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救急、救难、公平、便捷;救助水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坚持统筹协调,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整体推进;救助资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五项原则。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救助对象分为两类,分别是:一类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农牧区“四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三无”人员。二类救助对象,包括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人员。
一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包含补充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
2.住院起付线由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3.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000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8000元)实行救助;
4.门诊救助按三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日常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实行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享受以下医疗救助待遇:
1.住院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实行救助;
2.门诊救助按两个层次进行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中:特殊慢性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大病(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行救助。
四、医疗救助资金如何筹集?由谁管理?
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统筹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救助资金实行分级核算。
五、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如何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与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救助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救助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规定,套取救助资金或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追回有关费用。
六、《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实施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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