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4/27
20:33
来源:
关于开展2023年乌鲁木齐市门诊慢性病定点药店和特药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方便慢性病参保人员购药和费用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规定,经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研究决定,组织开展门诊慢性病、特药定点药店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特药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分别纳入门诊慢性病、特药购药定点机构。门诊慢性病、特药药店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促进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保服务。
(一)自愿申请、积极配合
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医保定点评估工作。
(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
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根据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初审结果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小组通过现场初评、综合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原则择优确定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特药定点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门诊慢性病药店
1.已具备我市医保定点资格一年及以上的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店;
3.申报前一年无违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且考核合格的;
4.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所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8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连续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5.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慢性病药品专门经营区域,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6.药品种类齐全,可满足慢性病患者的购药需求。供应的药品(除国谈药、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得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乙方供应的门诊统筹药品中的国家谈判药品,严格按照国家谈判价格销售;其中国家谈判仿制药品、竞价药品按照不高于自治区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格销售。乙方供应的门诊统筹药品中,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按照不高于正在执行的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销售。
(二)特药定点药店
1.已具备我市医保定点资格一年及以上,且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慢性病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
2.取得特药的经销权,且该药店与申请特药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3.申报前一年无违反《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行为,且考核合格的;
4.具备符合国家GSP对于冷链药品管理要求且通过相关验证工作的冷链设备,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5.至少有两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店;执业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特药供应应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并保证供应及时有效;
7.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药品流通信息可全程追溯;
8.有完善的“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环节
1.发布通知。2023年4月28日—5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申报工作通知网站上发布公告,并于5月6日起接受现场报名。
2.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报名,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详见附件),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按序排列、装订成册,将材料扫描成PDF版,于2023年5月10日19:00之前将PDF版及纸质版材料交至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科301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评估环节
1.初审。初评工作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材料、信息核查结果进行初审。
2评审。按照零星受理、集中评估的方式,评审由评审小组综合考虑服务参保人员数量、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分布,最终确定乌鲁木齐市门诊慢性病零售药店名单。
(三)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报备。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纳入拟签订协议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对外公示。对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在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网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
3.开通资格。公示期满后,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对公示合格的零售药店开通门诊慢性病购药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取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直营)或集团的申请。
(二)在受理期限内提交材料不全的或者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评估、公示、开通资格等相关事项通过“药店医保工作沟通”钉钉群(群号35106588)通知,因医药机构自身原因未进群或者未及时关注造成错过时间节点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部门: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科,联系电话:0991-4802261。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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