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政策公安公告

对市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2035号重点建议的答复

2023/06/18 1.4w 阅读 408 点赞

2023

06/18

17:10

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量:次

对市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2035号重点建议的答复

瓦热斯江·莫合塔尔代表:

您好!您在市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监督和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高空抛物威胁“头顶安全”社会问题不断引发热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具体情形,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者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一是加强立法层面。2021年3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刑法入罪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从一开始被认为是公共安全到后来将社会管理秩序囊括其中。即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纳入高空抛物罪的认定范畴。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要行为结果两方面相结合,不能单纯使用其中的某一个观点认定高空抛物罪,对没有法益侵害的发生或者没有侵害发生的危险时,不能单纯地以行为违反规定就要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可以探寻“情节严重”的适用范围。根据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回复函得知,乌鲁木齐市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问题所作解释,建议将此意见进行上提。

二是加强走访调查。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作出明确要求,民法典中的高空抛物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须履行防范义务,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具体情形。公安机关接到涉及高空抛物的警情第一时间是调查,调查过程中,共涉及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及高空坠物三种情形,三种情形涉及到不同的责任主体。其中:高空抛物仅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要做出罪与非罪的处理,涉及到民事纠纷,由公安机关协助提供相应证据告知诉讼途径解决,只有涉及到高空抛物罪,公安机关才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在高空坠物涉及建筑施工、物业管理、居民等具体责任划分方面,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发挥社会面监控优势资源,进一步优化居民小区周边监控设备配置,便于更好开展走访调查工作。

三是强化物业管理。公安机关将进一步树牢主责主业意识,在协助行业管理部门持续做好居民小区、商圈楼栋管理的同时,继续以案件倒查为抓手,及时发现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在监控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盲区,以公安提示函的方式,督促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加大整改。同时,建议由政府牵头,以建设智慧安防社区为抓手,深入推进加强小区智能化物联网建设,重点将高空抛物监测、楼道监测等物联网感知设备纳入其中,进一步优化小区管理,逐级压实各方责任。

四是常态化开展宣传工作。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根本是要提升人民群众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在现有普法宣传体系之下,公安机关将积极牵头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在小区公告栏、楼道进出口以及电梯间内张贴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条文解读,定时、定期、定点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实际案例让群众意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同时建议管委会、街道社区组织辖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加大高空抛物公益广告的投放,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有奖竞答、社区宣讲送上门等多种方式持续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不违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2023年4月5日

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联系人:李亚军  联系电话:464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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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安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