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11/30
19:24
来源: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乌鲁木齐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的独特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设立条件
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审批,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人员范围
(一)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专家审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供有意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选择。
(二)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确有实际工作需要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四十周岁以下。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进站批复及工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政策解释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人:刘基良
联系电话:0991-465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