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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16〕20号)

2016/03/07 1.5w 阅读 454 点赞

2016

03/0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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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教发〔2016〕20号)

局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资金的监控,提高基建、维修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代建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0303号)、《乌昌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乌昌财办〔2010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2011年印发的《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乌教发〔20117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管理办法》(乌教发〔201176号)作废。

附件: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01638

附件: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资金的监控,提高基建、维修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统一代建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0303号)、《乌昌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乌昌财办〔2010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局属学校(单位)政府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房建工程,一律交由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设。低于上述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各类维修(装修)工程(含学校全额自筹)项目及市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1、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申报,须经学校(单位)集体研究通过,每年7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列入次年政府投资计划。

2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甲级资质。

3、学校(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后,交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设。

4、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和项目造价控制工作,防止建设项目超概算,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后,投资概算不进行调整和变更。

5、因不可抗原因需进行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进行审批,批复同意后再实施。未经审批造成超概算的建设项目,超概资金由学校自筹解决,市教育局不协调解决项目的超概算资金。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在完成审计工作后,依据审计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概手续,追加相应资金。

6、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五方认证、消防验收、环评验收、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规划验收、基建档案资料移交、基建档案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工作。完成基建项目审计工作后,按相关要求将竣工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市发改委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投资额在每年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限额(含限额)以上的维修项目的管理。

1、局属学校(单位)政府投资的维修项目执行预算评审制度。

2、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维修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计划的依据及采购招标最高上限的依据。

3、已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学校(单位)根据投资计划确定实施方案,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学校根据预算审核报告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4、学校(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或其它专项资金的维修项目,学校(单位)须经过集体研究通过,在资金落实、实施方案确定的前提下,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批,上报的正式文件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签署资金来源意见,并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编制报告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造价评审,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学校根据预算审核报告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市政府采购办确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5、学校(单位)当年实施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必须及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资金拨付依据及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四条局属学校(单位)单个维修项目投资额在每年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的管理。

1、学校(单位)经过集体研究确定维修项目,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出具预算造价审核报告。

2、学校(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进行项目实施审批,上报的文件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财务负责人签署资金来源意见,并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造价审核报告。

3、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实施后,财务审计处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招标方式,负责投标单位的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

4、学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低于3家(含3家)。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造价审核报告作为该项目的最高限价依据。

5、招标结束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不得少于3天。

6、维修项目完工后,须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该项目结算资金支付依据以及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五条局属各学校(单位)单个维修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的管理。

1、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学校(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低于3家单位(含3家)。

2、招标前及完成招标后须在学校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天数不得少于3天。

3、维修项目完工后,须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作为该项目结算资金支付依据以及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六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1、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维修项目预算额度不再做任何调整和变更,学校(单位)要做好项目造价控制工作,防止超计划。

2、维修项目因不可抗原因,需变更施工内容或追加项目资金,学校(单位)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对变更或追加的项目内容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的追加和拨付。

3、学校(单位)维修项目须做好年度实施计划,归类合并实施,同类维修项目投资额须累计计算,不得将5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成若干个5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

第七条参加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投标企业的管理。

1、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投标单位须提供进疆备案册。

2、参加土建、装饰装修类维修项目的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总承包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含二级),其它类别的维修项目投标企业施工资质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3、参加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投标的企业必须是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凡是当年被市建委、市政府采购办通报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不履行合同承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招投标活动。

4、市教育局每年对参与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1、中标单位须向学校(单位)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后,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2、项目完工后,学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中标单位按要求履行完合同约定后,学校(单位)退还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3、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则不予退还。结算时,如涉及质量保证金等扣款项目,须先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扣款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九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施工图设计的管理。

维修项目要严格按图纸施工,施工图的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监理企业的管理。

1、参加的监理企业须具备疆内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包括房建、装饰装修、消防、道路硬化、园林绿化类项目),监理企业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及监理上岗证。

2、在市教育局备案的监理企业,凡是当年被市建委、市政府采购办通报,存在工程质量监督问题、不履行合同约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得进行备案。

3、监理单位的确定由学校(单位)派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

1、参加维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须具备疆内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从业人员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2、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履行承诺等行为,市教育局将追究其责任,并禁止其在局属学校(单位)开展业务。

3、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由学校(单位)派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局属学校(单位)维修项目招标监督工作。

1、在每年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须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和财务审计处派人全程监督。

2、监督招标人员的确定由学校(单位)派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工作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须将该项目的前期手续审批文件、资金计划文件、招标材料、投标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竣工验收报告、预结算审核报告、监理资料及相关批复完整地归档,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局属学校(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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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