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3/08
19:21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乌教发〔2016〕19号)
局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依据《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教财〔2012〕187号)、《乌鲁木齐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资管〔2013〕34号)、《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2.《乌鲁木齐市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操作细则》
2016年3月8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教财〔2012〕187号】,《乌鲁木齐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财资管〔2013〕34号】、《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附件、配件或配套件(包括后期补充另购的)要随主体资产一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各学校(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购入、建造、捐赠以及无偿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等。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的授权和业务指导、监督下,管理局属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处置、出租、出借等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以及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九条各学校(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负责本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处置、出租、出借等报批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应设专人专职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承担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须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固定资产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类别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各学校(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文体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办公室及档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期刊、文字、音像资料和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家具用具包括床类、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厨卫用具等;装具包括被服、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余额后的金额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前两者均无法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保证账账相符。
(二)各使用部门设立部门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每年年底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核对相关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核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重要的或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第二十二条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及转移
第二十三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须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到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签定出租、出借协议,并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应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修和保养情况考核制度。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要建立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转移制度,即内部人员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调配,均需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室根据调配手续须相应调整账目。
第二十八条调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办理离职及离退手续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核对及收回其在职时使用或管理的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职及离退手续。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报废或毁损及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一)无偿调拨,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股权转让,指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固定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其他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股份,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调拨、捐赠、转让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各学校(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后,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
(二)各学校(单位)占有、使用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批量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
(三)国有资产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或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调整学校(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学校(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或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处置收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帐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清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交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局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一条 购置。各学校(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物品申请制度,由需要采购物品的部门填制“购物申请单”,在“购物申请单”中注明需采购物品的用途,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参考价格等,“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条 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验收完毕后,由采购人员提供发票、购物申请单等,资产管理员进行品名、数量、金额的登记,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单”(一式三联),然后凭发票或调拨单及“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单”记账联到财务室报账并作固定资产增加。
资产管理员在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字迹工整,金额不得涂改。特别是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及所属固定资产类别一定要填写完整清楚。
第三条入账。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清查。
第四条 对账。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定期、不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资产管理员每年定期与财务室对账一次,如发现账目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予以更正,以保证账账相符;与各使用部门可以按照需要,不定期的进行对账,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调配及维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使用人员调动后固定资产随之在单位各部门之间发生的移动。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学校(单位)内部互相借用,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期返还,如有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涉及学校(单位)内部两个使用部门之间的调配,都要办理有关调配手续,并且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室须做变更登记。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单位许可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房屋的维修与改造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维修计划进行。
第十条 其他设备的维修,能自行修理的都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总务部门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购置。
第十一条 学生课桌椅必须每年检查维修一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报损、调拨、捐赠等)执行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单位需报废固定资产需报送以下资料:
1、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2、编制《报废资产明细表》;
3、打印固定资产卡片;
4、复印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入库的凭证)及发票;
5、打印固定资产照片;
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他资料只需一份。凡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报损。单位需报损固定资产需报送以下资料:
1、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
2、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3、对资产被盗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如已进入法律程序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5、编制《报损资产明细表》;
6、打印固定资产卡片;
7、复印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8、打印固定资产照片;
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他资料只需一份。凡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调拨及捐赠。单位需调拨及捐赠固定资产需报送以下资料:
1、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
2、编制调拨、捐赠资产明细表;
3、打印固定资产卡片;
4、复印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5、打印固定资产照片;
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他资料只需一份。凡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其他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核销。资产管理员在接到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及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下发的资产处置批复后,依据批复的内容填写“固定资产核销单”(一式三联),财务室依据“固定资产核销单”记账联做固定资产减少。
第十七条 处置。凡报废、报损的资产在接到批复的当年必须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单位成立清查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主管会计及资产管理员牵头,进行全面清查,具体做到会计账簿与保管明细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不仅要核对其数量,还要清查固定资产在使用、保管、维护、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固定资产清查结束后,要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并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务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盘点人)签字。
第二十条 对盘盈、盘亏及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追究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责任人
责任,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毁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保管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部门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相对稳定的资产管理队伍,如有变动,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清点,填写移交清单(借据不得移交),并做到交接及时,手续完备,账物相符,部门领导负责监交。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都要落实到人、规定其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单位的固定资产作为他用或相互转用。任何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凡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否则,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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