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9/23
19:59
来源: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 持续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指南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裁决事项一:对学生申诉作出的裁决
行使主体: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理条件和程序: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为乌鲁木齐市内各中小学校学生。2.对被申诉人作出处分(理)决定不服的。3.申诉事项经学校复查并已做出复查决定的;学校送达本人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4.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需提交的材料:1.申诉申请书;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4.申述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承诺期限: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职权运行流程:审请——审理——调查——裁决——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对所属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事项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3.裁决责任:提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理)的意见;4.送达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安排专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到申诉双方。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裁决事项二:对教师申诉作出的裁决
行使主体: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受理条件和程序: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需提交的材料:1.申诉申请书;2.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委托他人申诉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4.申述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名。
承诺期限: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职权运行流程:审请——审理——调查——裁决——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接受教师申诉材料,并告知相关管理规定;2.审查责任:通过开展调查、查看资料、找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审查教师的申诉是否真实、合理;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定,并出具正式文件;4.送达责任:将文件发放给教师,并抄送相关单位或部门;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落实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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