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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3/03/01 1.7w 阅读 270 点赞

2023

03/01

17:07

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量:次

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及修改过程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二、废止的过程及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政府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86号),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经研究,对《管理规定》提出废止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3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决定对《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三、废止理由

《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内容无上位法依据;部分条款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一致;部分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规定;部分条款内容不符合当前治安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部分条款内容超越了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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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