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及目的
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导致城镇扩展、工业规模扩大、道路交通用地增加,占用了大量耕地,全市耕地面积呈明显递减趋势,这对耕地保护造成巨大冲击,也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挑战,上述问题势必影响乌鲁木齐市耕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显示,乌鲁木齐市人均耕地仅为0.023公顷,远低于新疆全区水平和全国平均水平,形势相当严峻。耕地资源是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城市化又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耕地面积与城市化进程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而二者又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乌鲁木齐市要强化耕地使用和占用规定,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持耕地总量平衡协调,总量不减少。基于上述原因,出台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保护耕地和土地集约利用,必须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本规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实行以用途管制为主的土地利用的同时,对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严厉打击,遏制非法建设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无节制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完善土地执法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促进乌鲁木齐市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
201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