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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019/10/27 1.8w 阅读 282 点赞

2019

10/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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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项目

子项

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擅自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权限内对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权限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权限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权限内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

权限内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内对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

权限内对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教育机构的处罚

7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
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
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
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
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10.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对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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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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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