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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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
1 |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教育局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 | 明察、暗访 | 权限内民办培训学校 | 1.抽查比例:乌鲁木齐范围各(县)轮动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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