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2/20
17:30
来源: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现将《乌鲁木齐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日
乌鲁木齐市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有效预防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保障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与公安局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局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局协助教育局开展信息查询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对查询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工作组,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设立联络员,确保各单位有序推进、落实本办法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 入职查询
第三条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第四条学校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在正式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定期筛查制度,至少每六个月对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一次。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申请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应当提供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关于协助做好教职员工背景审查有关工作的函》《教职员工入职前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申请表》,写明查询事由、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拟聘岗位等信息,并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自治区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职员工查询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审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职员工查询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协助审查。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相关平台查询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公安机关受理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比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存在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向申请查询单位提供相关信息类型并告知保密义务。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不予提供。
对于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查询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教育行政部门。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不予提供。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入职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对于入职查询所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行业的其他主办单位和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入职查询制度,相关单位应予配合支持。
第三章 查询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的,作暂缓招录处理。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查询结果在教职员工招录环节的广泛运用。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招录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新入职教职员工查询台账,并及时将经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置情况报上级部门,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新入职教职员工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学校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仍予以录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倒查,发现学校未进行入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仍予以录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开展在职人员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筛查的,应当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在做好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工作的同时,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十八条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教职员工入职前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查询事由:学校年月日招聘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申请 | ||||||
招聘类型:□教师 □临时聘用人员 □劳务派遣 □其他 | ||||||
查询单位 工作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序号 | 被查询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拟聘岗位 | |||
备注:本表格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查询时使用;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该表格汇总后,提交同级或本辖区内检察机关备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印发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