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政策医保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工作的通知

2021/03/30 1.1w 阅读 495 点赞

2021

03/31

18:30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次

关于开展2021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20年乌鲁木齐市参保群众的医保就医需求,按照市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现将2021年度乌鲁木齐市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每月5-15号医药机构可集中申报工作日

二、年度规划

(一)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总体规划;医保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乌鲁木齐市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结余、运行情况,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与医药服务需求,依据基金年度增长率确定总数并平均至每季度;

(三)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择优选择的原则;

)依据市政府规划设立的医药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不受规划总数限制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疗设置符合医保和卫健部门的管理要求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

3.普通门诊(口腔)至少有2名以上执业3年以上医师,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医师护士数目和比例符合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8.营业场所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且营业场所稳定

9.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三种证件必有其一:《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法人证书》

10.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11.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药店设置符合医保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监)的管理要求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

3.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

9.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能够满足医保服务的需要

10.经营场所内不得摆放非医药用品

11.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12.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4.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5.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疗机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9.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10.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零售药店,任意一家零售药店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8.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申请表格和所需资料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可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查询,请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须同步生成PDF格式文件,按照附件清单发送至ygk4680653@163.com,以电子版信息为主,纸质版为辅。

网上申报受理评估后对每季度拟开展勘查的医药机构进行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天。

六、受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5号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七、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受理资料后续环节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医药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附件一:乌鲁木齐市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压缩包

乌鲁木齐市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压缩包.rar

附件二: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定点申请压缩包

乌鲁木齐市医疗机构定点申请压缩包.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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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