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11/26
16:10
来源:
市公安局
国家赔偿案件公开信息
国家赔偿案件公开信息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申请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三、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二、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在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补正材料的,应当自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已经提交的赔偿申请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起即为受理。
四、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
六、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赔偿审查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赔偿审查的;
(六)赔偿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赔偿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
七、赔偿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自愿撤回赔偿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中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项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第三项中的赔偿请求人为数人,非经全体同意放弃要求赔偿权利或者撤回赔偿申请的,不得终结审查。
八、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按照前款第一项作出决定,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九、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应当予以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可以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协商。
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当事人权利义务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变更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告知赔偿请求人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变更赔偿请求。
赔偿审查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救济渠道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刑事赔偿复议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申请条件:
一、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复议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及申请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作出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除外。
三、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复议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其他方式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四、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不适格的;
(三)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四)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复议前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但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的。
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六、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复议申请予以补正的,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在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仍未收到补正材料的,应当自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已经提交的复议申请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补正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复议的,不再处理。
八、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九、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
(四)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审查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审查的;
(六)复议审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复议审查需要以其他尚未办结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中止审查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恢复审查。不恢复审查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恢复审查。
十、复议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复议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中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第二项中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第三项中的赔偿请求人为数人,非经全体同意放弃复议权利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终结审查。
十一、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
十二、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限期重作。
十三、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负有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二、复议审查期间,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可以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救济渠道: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接收凭证 |
×公赔/公赔复收字〔 〕 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递交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材料。
附:申请材料清单
1. (名称、份数、每份页数) ;
2. (名称、份数、每份页数) ;
3. (名称、份数、每份页数) ;
……
收件人: (签名 )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补正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补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该申请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以下材料:(说明需补正材料要求)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受理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受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受理。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不受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驳回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驳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条第款第项及第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中止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关于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因(中止审查的事由) ,在审查期间,根据
□1.《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审查。
□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查。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赔偿请求人一份, 附卷一份,存根一份;复议申请中止审查的,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 |
×公赔/公赔复恢审字〔 〕 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
关于你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中止审查。现中止审查的情形已消除,根据
□1.《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审查。
□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审查。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赔偿请求人一份, 附卷一份,存根一份;复议申请恢复审查的,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名称)
国 家 赔 偿 刑事赔偿复议 | 申请终结审查决定书 |
×公赔/公赔复终结字〔 〕 号
赔偿请求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所:邮编: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电话: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在审查期间,因(终结审查的事由),根据
□1.《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结审查。
□2.《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结审查。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赔偿请求人一份, 附卷一份,存根一份;复议申请终结审查的,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
(此处印制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国家赔偿决定书
×公赔决字〔 〕 号
赔偿请求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所:邮编: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电话: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请求
(具体赔偿要求) 。
经审理查明:
(查明的主要事实)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本机关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说明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
。
£1.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对行政赔偿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复议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复议调解协议书
×公赔复调字〔 〕 号
赔偿请求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所:邮编: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电话: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
(具体复议要求)。
经审理查明:
(查明的主要事实)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经本机关调解,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的具体内容) 。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年 月 日
赔偿义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此处印制复议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公赔复决字〔 〕 号
赔偿请求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所:邮编:
[法定代理人:(姓名) 电话:]
[赔偿请求人: (法人或者组织名称) 电话: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
(具体复议要求) 。
经审理查明:
(查明的主要事实)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具体法律条文)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 月 日
(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