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我市公布实施了《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相关规定已无法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房源供应长效机制,持续有效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房产部门与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多次研究会商,重新拟定了《办法》,并于2018年10月14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9年1月8日公布。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将原办法中第二条“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进行配建”改为“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有利于我市根据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供给情况以及经济发展需求进行适时调整。结合现存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空置较多的实际以及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变化等因素,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改为“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将第四条中“正常配建”改为“原地配建”,将交费异地统建改为“交费抵配建”。取消了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宅抵偿,明确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对配建方式进行选择,不再需要报批,缩短了开发企业的办事周期,符合开发企业自身需求。
(三)增加了“回购、社会筹集以及无偿交付的保障性住房,房屋税费的减免及权属土地确权等由市税务部门、国土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四)增加了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将原有的纵向办理改为横向联动办理,进一步缩短了开发企业的办理时间,切实为开发企业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