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0年9月13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关于“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产业基金”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运营,明确各参与方责任和科创基金工作规程,指导、发挥科创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我市高成长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市科技局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6日两次征求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9家单位意见,按照意见完成实施细则的修订。随后专门针对《实施细则》进行政策法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情况。
一、工作过程
按照2019年5月—7月我市连续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产业基金募资安排及重点工作任务》及《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第1次会议纪要 》等文件精神,2020年5月市科技局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实施细则》编写组开始制定实施细则。
我们收集、整理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上海普陀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贵阳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级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等办法,在充分借鉴、吸收内地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科创基金的已经设立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征求行业专家意见,草拟形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为了更好、更快、更接地气的股权投资落地实施,市科技局联合市委财经办、市财政局、市国经公司、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金融办、经开区科技局等部门多次专题研究,最终制定《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包括:基金性质、运行原则、资金来源、存支持方向及方式等。
第二章科创基金的架构及职责部分,确定了科创基金的组织架构及各方职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为最高决策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章科创基金的子基金部分,明确科创基金子基金的设立、退出、奖励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科创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部分,明确科创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具体投资要求。
第五章科创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部分,明确了科创基金托管、禁止事项及监督事项。
第六章科创基金容错机制部分,明确了科创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人、投资决策机构的适用免责情况。
第七章附则部分。
三、《实施细则》的创新点
1、聚焦科技创新。科创基金与市重点产业基金在投资方向和支持对象上进行区别。科创基金聚焦科技创新,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强与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载体及产业园区、产业链龙头企业、社会投资机构及金融机构的合作。重点投向乌鲁木齐市软件信息服务、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2、科学决策机制。科创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市场化操作+政策引导的优势。由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行使总体领导与决策管理职责。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绩效考核,市科技局确定科创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乌鲁木齐市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基金运营。在投资项目立项决策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的科技先进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进行独立评审,形成投资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
3、差异化投资模式。为引导社会资本加快投向我市科技创新,科创基金以设立子基金为主,直投及跟投为辅,直投及跟投规模不超过科创基金总规模的30%。科创基金对成果转化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对天使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50%。
4、奖励、激励机制。在合规前提下,子基金取得的超额收益(即超出协议、合同、章程约定的门槛收益部分)部分50%——80%可以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合作出资方。直投项目退出时,可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超额投资收益部分20%可用于奖励该项目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
5、建立容错、试错机制。鉴于科技项目实施周期长、回收风险大,为鼓励资本敢于投、勇于投科技创新类项目,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合规投资的前提下,科创基金容许试错、容许失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基金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已尽责履职的可免除责任。

四、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过程
《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市科技局反复多次征求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9家单位意见,按照各单位意见修改完善了实施细则。分别报请2021年1月30日市重点产业引导基金协调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会议、2021年4月6日市重点产业引导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科创基金专题会议审议。2021年4月7日根据会议意见完成实施细则的修订。2021年5月6日,针对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函征求: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经开区(头屯河)科技局、经开区(头屯河)金融办、高新区(新市区)科技局、高新区(新市区)金融办等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反馈6份。其中市财政局、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经开区(头屯河)科技局、经开区(头屯河)金融办、高新区(新市区)科技局、高新区(新市区)金融办均无意见,国资委有2个修改建议。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乌鲁木齐市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联系方式:0991-7830763
线下咨询窗口: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72号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局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