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系统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于2010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出台受到各方关注,现对本规定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加剧,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变得不协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201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该标准对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内容、分析对象、分析流程、评价指标及评判标准作了相应的说明。这一标准对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析,提出减少和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压力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二)交评启动条件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枢纽,航空、铁路、公路客货站场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2.各类大型市场、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50个或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仓储、工业项目;
3.城市快速路出入口、主次干道交叉口周边及城市出入口沿线的建设项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4.重点建设控制区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重点建设控制区外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5.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交通敏感地段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编制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资质且有交通规划业绩的机构或交通咨询类资质的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四)交评报告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确定评价范围与年限;
3.相关调查和收集的资料;
2.评价范围内现状;
3.规划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分析;
4.项目交通需求预测;
5.项目新生成交通量的影响程度分析;
6.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7.评价结论与建议。
(五)时间阶段
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应在项目选址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与规划方案设计同步进行。
(六)评审程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或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七)交评报告修改
经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八)交评成果运用
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论证结论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九)交评成果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配套建设应当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扩大原有影响范围。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