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2022年7月30日,我市修订完善了《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因此,原《管理规定》(乌房管〔2012〕328号)已不能满足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对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新政发〔2019〕124号)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0个部分,分为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家庭申请地社区、人口、收入状况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本市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按照相应的申请方式给予相应的保障,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可以相互转换。
(三)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改变原有公租房续约审核流程,变保障房家庭到申请地社区办理续约审核业务为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办理,保障家庭在居住小区内即可完成续约审核,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跑趟子。
(四)健全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新增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协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运用智能系统、群众举报等渠道定期复核辖区内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运营单位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五)加强公租房监督管理。新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日常走访档案。公共租赁住房所属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通过不定期检查及入户调查,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政策咨询部门:市住保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991-462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