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文件。
二、修订背景
2017年我市印发《乌鲁木齐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17〕281号),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市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聚焦支持新兴产业的扶持培育、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为更好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完善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规则,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原则,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依次为总则、基金组织架构及职责、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一是明确了引导基金定义和资金来源,即由市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中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社会捐赠等。二是明确了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即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和投资基金两种方式。投资基金时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方式(参投)或增资已设立基金方式进行投资。三是明确了引导基金投资方向,重点聚焦我市化工、钢铁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纺织服装、现代都市农业、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11个产业以及符合我市最新产业引导方向的特色优势产业。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建立了职责清晰的管理体系。一是市产业引导基金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重大事项。二是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对拟投项目或子基金进行审议,并审批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具体投资事宜等。
(三)投资运作规定。一是明确了出资限制,引导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或单支子基金投资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二是提出了杠杆要求,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子基金中引入的社会资本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三是确定了返投比例,子基金投资乌鲁木齐市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实缴出资额的1.2倍,提出了五种可认定为返投资金的情形,包括被投企业工商登记在乌鲁木齐市、市外企业在乌鲁木齐市新增投资等。四是完善了退出机制,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并规定了六种可提前无条件退出的情形,如子基金设立超时、未开展投资业务、违规投资等。
(四)风险管理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限制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等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二是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三是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引导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四是对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引导基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已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依法依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